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2019年8月修订)

  • 2021-05-10

为加强对享受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提高奖学金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和上海市政府沪教委外〔2015〕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特制订本年度评审办法。

 

一、   年度评审的对象:

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原定学期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二、   年度评审的标准:

1.   年度评审根据上一学年成绩、教师评价、出勤、在校表现情况等部分组成。对于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和第二课堂教学、遵守考勤制度和请假手续、遵守校纪校规、对我友好、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者,准予通过年度评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中止一年。

1) 语言课和专业课中的选修课成绩低于80分者;

2) 出现旷课记录者;

3)病假及事假一学期合计超过8学时(一课时45分钟)者;

4)违反《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他校内教学管理规定者;

被中止奖学金者,需要自行缴纳下一年度的学费,也可在第二年5月5日-15日之间,以书面形式提交恢复奖学金的申请,在符合当年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可于当年9月起恢复上海市政府奖学金。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者;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者;

3) 年度评审两次未通过者;

4) 对我国及我校有不友好的言论或行为者;

5) 违反《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他校内教学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后不悔改者。

6)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年度评审的程序:

1. 奖学金生向我校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照要求交至外国留学生部。

2. 外国留学生部按照年度评审的要求和标准,做出评审决定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将评审情况报送上海市教委。

3.上海市教委将评审决定通过我校通知学生本人。

4.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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